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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谁担刑责?3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警示

发布日期:2026-06-08 来源: 浏览次数:

5月30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强调,要加强行刑衔接,强化警示震慑,全力稳控安全生产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梳理汇编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专题推送。



案例一
违规动火引事故 行刑同步严追责!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知识点自测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  )。

A.造成1人死亡的

B.造成2人重伤的

C.造成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答案:A

-答案:A-




案例二
一起触电事故,项目负责人被判刑!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20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某宾馆搭建会务LED屏,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前提下,违规进行电工操作,错误接线,致使事发区域架设的LED屏金属框架带电,员工任某某接触金属框架后发生触电死亡。根据某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现场检测分析报告》指出:按事发时状况对相关线路通电,事发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带电,其与墙面金属窗框之间的电压为216V,人员接触到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存在触电危险。该文化传媒文化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违规进行电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以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附录《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该文化传媒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而从事电工作业,错误接线,因而引发员工任某某触电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自测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  )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A.1

B.5

C.10

答案:A

-答案:A-



案例三
瞒报事故,多人领“手镯”!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67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调查发现,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

处理结果

根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罚款8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瞒报事故罚款30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合并罚款3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计36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100%的罚款计90000元;对刘某合并处上年度收入140%的罚款计1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该煤矿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处上年度收入50%的罚款计36000元。刘某、谭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专家评析

依据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24年3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进行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煤矿企业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对其进行事故罚款。同时,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刘某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本案中,刘某、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自测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A.20%至50%

B.80%至100%

C.60%至100%

答案:C

-答案:C-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