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5〕12号
申 请 人:苏某某,男
张 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平公新(焦)行罚决字〔2025〕4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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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5〕12号
申 请 人:苏某某,男
张 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平公新(焦)行罚决字〔2025〕4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