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5〕7号
申 请 人:尚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41040019277634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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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5〕7号
申 请 人:尚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41040019277634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