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平顶山市司法局!今天是:

| 繁体 | 网站已支持ipv6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61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61号

 

申  请  人:唐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4日签收,且该处罚决定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