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鲁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2023〕30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镇小营村与某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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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2023〕30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镇小营村与某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