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收申请履职信件(单号:XB23403344541)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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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收申请履职信件(单号:XB23403344541)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