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叶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 申 请 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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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申 请 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