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4〕11号
申 请 人:杨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公新(光)行罚决字〔2023〕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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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4〕11号
申 请 人:杨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公新(光)行罚决字〔2023〕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