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积极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巡察工作,通过强化“关键少数”职责履行和作用发挥,不断提升法治建设工作成效。
一是加强请示报告。根据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关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巡察的工作报告》,提请市委巡察组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市委巡察内容。二是细化巡察内容。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制定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巡察工作方案》,明确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21项具体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26项具体内容,及被巡察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量化指标参考,配合市委巡察办,对列入九届市委第11轮巡察的11个单位开展法治专项巡察。三是明确巡察方式。抽调20余名业务骨干组成7个法治巡察工作组,在学习巡视巡察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在市委7个巡察组的领导下,通过工作约谈、延伸座谈、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审查相关工作资料文件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加强与市委各巡察组的沟通汇报,结合巡察工作开展情况,起草法治巡察专项工作报告,列出巡察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建议,提交市委巡察组列入对被巡察单位巡察报告,按程序报告、反馈。五是建立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此次法治专项巡察工作经验,推进研究制定将法治专项巡察纳入市委巡察“回头看”工作方案,配合市委巡察办,对既往被巡察单位开展法治巡察。同时,探索建立督促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法治专项巡察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