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平顶山市司法局!今天是:

| 繁体 | 网站已支持ipv6

【能力作风建设年】孩子受伤责任难分,调解释法明确赔偿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1月10日下午放学,关某的孩子跟郭某的孩子在站队时,宋某的孩子从背后推了郭某的孩子一下,导致郭某的孩子跟关某的孩子头部相撞,关某孩子一颗门牙直接断裂,另一颗门牙断了四分之一。随后关某向事故责任方提出赔付治疗和种植牙齿费用21300元,但是郭某、宋某跟学校三方一直协调不好各自的赔偿金额,相互推诿,致使关某一直拿不到赔偿金。2022年6月1日关某来到了舞钢市朱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委会介入,进行调解。

         因此事既关系到未成年人,又涉及到学校,舞钢市朱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高度重视,快事快办,迅速与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调取当天监控录像,听取学校对于事件的描述。之后又联系到宋某,听取宋某的意见,宋某表示自己的孩子不是主要过错方,是关某孩子跟郭某孩子打闹在先,才造成此次事件的发生。调解员又联系到郭某,郭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方,不想承担赔偿责任。
       在了解事发经过以及各方的想法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确定了调解方案,本次调解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并确定赔偿金额,现在当事人都不想承担责任,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从法律的角度明晰各自的赔偿责任。首先调解员找到宋某,给宋某详细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告诉宋某是因为宋某孩子推的那一下才导致了郭某孩子和关某孩子相撞,关某孩子受伤,因此宋某孩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调解员又给郭某和关某做思想工作,郭某孩子和关某孩子不应该在站队的时候打闹,事故的发生双方都负有次要责任。最后调解员找到学校负责人,跟他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孩子打闹的时候未进行及时制止,疏于管理,因此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舞钢市朱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一、宋某一次性支付给关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15000元整。二、郭某一次性支付给关某1000元整。三、学校一次性支付关某2000元整。四、剩余部分由关某承担。五、此次调解结果仅限于监护人知情。六、此事件一次性了结,以后各方不再因此事追究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当事人均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还涉及到学校,如不能妥善解决此事,导致矛盾升级,不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对学校的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这起纠纷的解决,充分彰显了舞钢市朱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职尽责,依法办案,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既解决了老百姓的日常纠纷,也为辖区单位解决了问题,实现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双赢”,受到当事人的由衷好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