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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殷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殷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

人:曹绍培

   稿: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

  稿: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  李璐璐、张会丽;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心王海洋、司荣亮;河南省司法厅法援处(中心)赵园园、史雪梅

人:张会丽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代理 ; 劳动争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殷某,男,河南省舞钢市某乡某村人。

2019年10月21日殷某到舞钢市储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司机,平时主要负责拉石子、石头、批沙等。储运公司未与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20日10时左右,殷某在砖厂给渣土车盖帆布时,被同时在现场干活的铲车碰到坠落下来摔伤。殷某受伤后被送致舞钢市人民医院救治,舞钢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肘部及腕部多发外伤。2019年12月9日,殷某出院。

殷某出院后向某储运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某储运公司仅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拒绝赔偿。殷某向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但某储运公司不认可殷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3月份,殷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殷某与某储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2020年4月15日,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殷某与某储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运关系,并认定殷某系在从事工作中受伤。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某储运公司不服,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9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殷某与某储运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某储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判决驳回某储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7日殷某向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2020年10月13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殷某的伤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殷某构成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殷某再次与某储运公司负责人商谈工伤赔偿事宜,依旧未果。殷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受伤后很长时间都要干不成活,无收入来源,将会给其家庭造成很大的困难。索赔无望,殷某陷于无奈之中。

办理过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2月22日殷某向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认为本案属于农民工工伤事故维权案,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绍培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殷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准备向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但通过工商网系统查询,某储运公司已于2020年1111日登记注销。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1殷某的工伤赔偿应由谁承担?2.某储运公司注销后,殷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又由谁承担?3.殷某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为了解决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对于焦点1.工伤保险条例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某经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承担,但因为公司未给殷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对于焦点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本案中某储运公司尚未支付殷某的工伤赔偿,便已宣告注销。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消亡,无法成为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仲裁)主体。经查询刘某系某储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其一人独资公司,刘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或在清算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债权人殷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焦点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九级八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十六个月,……

本案中,殷某除了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外,还可以主张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综上焦点、难点分析后,承办律师书写了起诉状,以刘某为被告,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支付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用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进展又出现了波折。刘某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舞钢市人社区作出的(舞)人社工伤认字【2020】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于殷某因工伤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须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依据,于是2021年4月1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诉讼中止。后舞钢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1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了审理依据,殷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继续进行。在承办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调解下,2021年9月30日殷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约定:1、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刘某愿意赔偿殷某某145000元整,刘某某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殷某支付120000元(已当场履行完毕),剩余的25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二、如果刘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殷某可自逾期还款之日以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殷某与刘某双方关于本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其他经济纠纷。

殷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为了表示感激之情,殷某还特为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了一面锦旗,上写:法律援助解民忧 公平正议保和谐。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请求赔偿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跨度时间长、耗费时间精力,其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在本案中,如果某储运公司与殷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无须进行,可以大量节约时间。另外,如果某储运公司为殷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殷某因伤残可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储运公司也可以节约一大笔资金。出了工伤事故后,某储运公司没有担当,为了规避赔偿责任,违规将公司注销,使得殷某不知道找认赔偿。面对困难,承办律师没有退缩。为了确定赔偿主体,承办律师不辞劳苦,查阅大量法律条文,最终正确确定了赔偿主体,使得赔偿责任人无处遁形。

在疫情期间,舞钢法律援助中心全程为殷某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将近两年的不懈努力,历经了多场诉讼,殷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了维护。